1.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有哪些?
征收补偿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法律问题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有何区别
行政征收是国家取得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方式。
它可以分为使社会成员形成合法权利的行政征收和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改变社会成员财产所有权为国家所有的行政征收两类。国家征收税费属于第一类行政征收。
第二类行政征收,是在社会成员已经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将社会成员合法所有的财产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所以国家必须对第二类行政征收给予补偿。
行政征用是国家取得财产使用权的行为。行政征用的基本特征是,被征用方是对享有合法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社会成员;行政征用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出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征用私人的房屋等不动产和运输工具等动产;财产使用权的转移应当是有期限和按期归还的;国家对为公共利益需要转移财产使用权的社会成员进行补偿。
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决定方式,由于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可以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
3.征地拆迁中的法律适用有哪些?
法律如何制定是一回事,法律如何运行又是另外一回事。
在中国,中央可以立法,地方也可以立法;可以对宏观大事项立法,也可以对微观小事项立法;可以立新法废旧法,也可以新旧法同时运行。这就对法律适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这里所说的法律适用,有其特定的语义——当两部或两部以上的法律对同一事项进行了规定,我们该如何选择适用。 在当前立法活动较为频繁的中国,某一事项,尤其是关乎国民福祉的基本事项,往往不同主体会在不同时间,从不同角度与高度对其进行规制。
这就使我们面临着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当不同法律的规定之间有些出入时,我们该如何取舍。可以说,法律适用是一门学问,涉及到我们对法的理解是否深刻,也是法实践中必须妥当解决的问题。
否则,立法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司法、执法必然陷入一片混乱。 关于法的适用,不需要具备多高的法学素养,稍微具备一些法律常识的人,就应该对下面这个规则有所了解: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这可谓法律适用领域的金科玉律,我们拆迁律师更是耳熟能详。 简要明确一下上述规则的内涵,以帮助读者更好的理解本文的主旨。
所谓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指位阶在上的法律效力高于位阶在下的法律。法律根据制定主体不同,位阶上是有高低之分的。
举个例子,由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法律被叫作“基本法律”,而由国务院制定通过的法律则被称为“行政法规”。 相较而言,前者的位阶要高于后者。
实际上,前者的位阶在中国处于金字塔的顶端;所谓新法优于旧法,则更易于理解,即后制定的法律相较于先前制定的法律,优先适用;最后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特殊法是指对某一具体事项作出详细规定的专门法律,一般法则反之,只对该事项作出轮廓性的勾画。
比如,《高等教育法》相对于《教育法》来说是特别法,当涉及到高等教育有关事项的规制时,依据前者居多。 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并不容易。
因为上述规则在适用中有很多要点需要注意。下面就拿征地拆迁领域举例,明确其法律适用的逻辑。
先抛出一个问题:上述法律适用规则本身是否有位阶之分?换句话说,碰到法律适用问题时,我们是优先考虑其位阶,还是优先考虑其新旧,亦或是其适用范围?我的理解是,位阶问题具有优先性。 在征地拆迁领域,当碰到法律冲突需要进行法律适用时,首先就应当考虑位阶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不言自明的。《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可以说,新旧法与一般特殊法的适用前提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既然是同一个机关,就不存在位阶之分。
所以,若法律之间存在位阶之分,就没有上述规则的适用余地,此时就应当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这两条规定明确确立了上位法的权威地位,其没有设置任何例外情况,也就是说,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出现下位法僭越上位法的情况。 当发现征地拆迁冲突法规之间不存在位阶之分,此时就应当考虑谁是新法,谁是特殊法。
那么问题又来了。若新法为一般法,旧法为特殊法,那又该如何处理呢?新法与特殊法有没有位阶之分呢?答案是否定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同样是《立法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这是对上述所提问题的集中回答。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处理征收拆迁案件时,遇到法律冲突需要进行法律适用时,首先要分析,是否存在位阶问题,若存在,直接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当上下位法不冲突时,下位法基本上是在更小的适用范围对上位法的细化,此时适用下位法不与该原则冲突,合法合理);若不存在位阶之分,谁是新法就适用谁,谁是特殊法就适用谁;若存在新法与特殊法相互纠缠的状况,就按照前述规则进行决断。 可以说,上述规则在法律条文构成的交通网络里,犹如信号灯一般,保证各。
4.行政征收的类型
1、税收征收。
它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方面。2、资源费征收。
在我国,城市土地、矿藏、水流、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开采、使用国有资源时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资源费。
如水资源费的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等。3、建设资金征收。
这是为确保国家的重点建设,解决重点建设资金不足问题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征收。如,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等。
扩展资料:传统征收的特点:(1)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动产;(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为;(3)征收目的是为了公用事业,特别是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4)传统征收以完全补偿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补偿。征收和征用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并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
它们的区别在于征收一般是指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剥夺,而征用仅是指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暂时剥夺(用完之后还要归还),征用大多适用于紧急状态或者军事、战争等特殊紧急情况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征收。
5.属于我国行政征收种类的有哪些
1.税收征收。
它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方面。2.资源费征收。
在我国,城市土地、矿藏、水流、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开采、使用国有资源时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资源费。
如水资源费的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等。3.建设资金征收。
这是为确保国家的重点建设,解决重点建设资金不足问题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征收。如,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等。
4.排污费征收。5.滞纳金征收。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6.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在 : ①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②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③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应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2、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 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方式,行政征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
其特殊性在于,在征购关系中,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征购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的区别在: ①行为的性质不同; ②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显然不对等的;在行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成立后,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基本对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