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售流通股能否强制执行?(法律)
限售流通股能强制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 1.虽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一些特殊的股票或股份凭证,在转让方式上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规定,如发起人股份在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等,该条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行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应不受限制。
2.从股份公司的性质出发,其完全的资合性决定了股份的自由转让是公司法上的一般原则和实践中的经常现象。股份转让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行,法院对相关股权的强制转让同样如此。
因为法院强制转让首先要符合法定条件(股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并做好股权转让的登记和公示。 3.从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如果只执行股权的派生利益不利于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
执行股权的派生利益,前提必须是公司有利润可以分配。股权分为自益权(收益权)和共益权(决策权等),自益权是股东利益的根本,但其实现必须依赖共益权的保障。
被执行股东往往可以利用共益权和其他股东一起,使得公司没有利润可分,而只享有自益权的申请人却无可奈何。
2.客运合同中客票有哪些法律作用?
《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旅客无累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入可以拒绝运输。”
客票是表明承运人有运送其持有人义务的书面凭证,也是收到旅客乘运旅费的依据。 无论哪一种运输方式,旅客均须凭有效客票才能乘车、上船或登机,除特别情形外,不能无票乘车、上船、登机。
客票是旅客乘坐的票证。从法律意义上说,客票是证明客运合同的唯一凭证。
客票上记载旅客所要到达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名称,旅客的座别,乘车的有效期限,旅客给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 因而,客票确认了客运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履行了票面的记载事项,也就履行了合同的基本义务。旅客必须按照客票上载明的车站(码头、机场)与座别进行乘坐。
旅客如果乘坐超过了客票所标明的运程,或者不按客票所标明的座别乘坐,应当补交相应的欠款或运费。 承运人在办理这些旅客补交票款的事情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得任意提高票价,加收票款。
旅客必须持有效客票乘运。承运人有权在运送期间对旅客验票。
承运人验票时,发现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可以责令旅客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3.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在直接发行方式下,股票发行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1)投资者填写认购书;(2)投资者一次或分次缴纳认股款;(3)股份有限公司向投资者签发股票。 2.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东出资方式。发起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采取募集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5%。
4.涉及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目前,涉及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 46号,2013年11月30日)、《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7号,2014年3月21日)、《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 募集说明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 14号, 2014年4月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 13号,2Q14年4月1 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 ——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〇14] I2号,2〇M年4月1日)、《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 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 12号,2014 年4月3日)、《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46号,2014年5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2014年6月12日)等。
5.违反84220规定怎么办
对于违反“84420”规定的行为,一经认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资料:“84220”工程,即严格落实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6.客运车合伙人,哪条法律规定了另外一方需负连带责任
根据你给的信息,可以断定,你哥当初是要坐张某的车,而刘某只是替张某接人的,对吧。如果是这样的话,刘某与张某的关系是需要认真考虑,如果说刘某如张某是合伙也可以,合伙要有合伙合同,合伙合同没有规定有限合伙的,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里面也是有问题的,那就是如何认定刘某与张某是合伙。但是我认为可以尝试着认定刘某与张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意思就是看是不是张某雇刘某去接人,如果是雇佣关系,雇主必然要承担责任,问题还是要认定刘张二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证据也是围绕这个来提供的,比如刘张二人收益的分配,一般的约定等内容。
个人简单的看法,希望有帮助。
7.请问各位大侠 把客运班线资产评估成无形资产 合法么
合法的,在我国,客运班线属于行政审批才能取得的,而且属于限制性的审批,不是每个达到条件的都能拿到,要按一定的规则取得,如拍卖,办理先后顺序等,各地标准不一样,但可以肯定的是,因为线路数量的限制性,行政审批合格的一旦达到一定数量将不再审批,因此就具有了市场价值,也就是无形资产,国家准许客运线路运营权的合法买卖,但要遵循本行业的规范和一般市场规律。
客运班线经营权属于特许经营,因为客运班线属于国家垄断行业,地位相当重要,因此不能完全按商业模式来运营,所以其许可是属于行政许可,这是由其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定他,只是一些部门规章而已,和前面说的一样,它也需要遵循本行业的规范和一般市场规律,不知道你想问的是什么呢?不仅仅是想了解吧?如有问题可发消息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