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放了违规贷款,银行人员犯了什么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4款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三、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不仅会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破坏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对造成的重大损失的后果是过失的心态。但是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则可能是故意的。
五、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对行为人的贷款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划清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犯本罪时往往兼有以贷谋私,收受贿赂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因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同时也构成了受贿罪,应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贷方面犯罪,犯罪主体相同,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放贷对象方面,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关系人;本罪的对象是非关系人。
(2)构成犯罪的损失金额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省联社政策法规部 耿春翔 林朋
2.关于银行违规贷款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要看情况原告擅自发放贷款,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债务并未实际发生,擅自变更贷款用途,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利益,原告过错极其明显,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来说,银行内部审核不严及程序性的违规操作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存在排除关系,担保责任难以免除。但在本例中,不知你所说的“违规”具体是何事?你可以不在这里公开,因为这事关你的利益。
给你的建议是,要想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你可从3个方面入手,1、证明借款人与银行(信贷员)恶意串通骗取你的保证,2、银行(信贷员)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你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了保证,3、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而你不知情。
3.银行卡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银行卡的含义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单位卡的申领和使用
1.申领
(1)申领单位卡的单位,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申领单位卡时应提供开户许可证、填制申请表,还需提供发卡银行要求的其他企业资料;
(3)符合条件并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发给申领单位银行卡;
(4)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2.使用
在使用银行卡结算方式时,应遵循以下几点规定: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银行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或者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3)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4)需向账户续存资金的,应该使用转账方式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三)信用卡的透支
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对单位信用卡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规定如下:
1.单位卡的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单位卡同一账户的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3.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四)单位银行卡的销户
当不再继续使用银行卡时,应主动持银行卡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如果办理销户时账户内还有余额,银行会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予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的,只有在还清透支利息后,符合下列情况的才可以办理销户:
1.银行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银行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3.银行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银行卡45天的;
4.持卡人要求销户或者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银行卡45天的;
5.银行卡账户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发生交易的;
6.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办理销户时应当交回银行卡,有效银行卡无法交回的,银行直接予以止付。
(五)银行卡的挂失
银行卡丢失后,使用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如果因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因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赔偿该损失。
4.银行披着合法外衣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霸王条款1电话挂失不担责,生效时间往后拖 一些银行规定,对于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受理书面挂失后24小时内的经济损失也由消费者自负。
点评:电话挂失与书面挂失在本质上都是当事人要求挂失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只要银行接到挂失请求,就负有立即止付,确保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
霸王条款2不可抗力随意用,混淆概念欲免责 一些银行在办卡时对消费者承诺一卡在手全国通兑,但消费者持卡到外地取款取不出钱来,银行却称用卡协议中有规定,“对因设备、供电、通讯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点评: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储蓄卡交易不成功,应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将其列为不可抗力是银行在偷换概念,其实质是想为自己免责。 霸王条款3章程规定单方改,强迫对方受约束 一位消费者办理借记卡时发现该银行制定的《借记卡使用规定》提出:“本规定一经修改,毋须事先通知持卡人,亦即生效”;而《借记卡章程》也提出“修改时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约束力。”
点评:首先,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订立后,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其次,《消法》规定,持卡人作为消费者,有权利知道所接受服务的真实内容。
第三,银行卡格式条款的修改除了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管理规章有新的强制性规定之外,其他新章程若持卡人不接受,银行无权强迫其接受。 霸王条款4柜员机记录不算数,存款数额银行定 一些消费者反映柜员机一次存款数额限制不明示,有吞卡和卷钱的现象。
而且有银行规定,“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 点评:造成柜员机收账记录与银行人员点核数额不符的原因很多,一旦发生异议,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重新审核。
如银行不尽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霸王条款5银行强定保险人,指定律师你埋单 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人购买房屋保险,但限定必须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且要求借款人到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审查贷款资信情况。
点评: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律师服务,银行强行指定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是一种捆绑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霸王条款6抵押贷款购房屋,全额保险才放款 消费者反映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有贷款银行称,消费者必须对整个房屋(按房款算)全额保险,并将保单交给银行,才能获得所需贷款。
点评:考虑到房屋价值有可能随市场波动,银行可以规定投保额度略高于贷款额度,但不能强制要求借款人对房屋全额投保。 征集 短信物业服务霸王条款 中消协昨天宣布,下一阶段点评的重点是短信和物业服务,消费者可向消协举报这两方面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中消协负责人说,希望消费者反映身边存在的下列情况: 一、2004年4月15日后,违反《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设置短信圈套的行为;新制定的短信服务条款显失公平的; 二、2003年9月1日前已经制定的物业合同、管理公约,其内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但依然沿用至今的; 三、2003年9月1日后新制定的物业合同、管理公约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或存在不平等格式条款的。 投诉邮寄地址:北京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11层中国消费者协会格式条款点评组,邮编:100055;联系电话:(010)63289412。
信中需注明联系方式(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并附合同、规定、通知、惯例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特别提示 “自动转存”无次数限制 针对某些银行的不规范做法,中消协昨天向消费者发出特别提示:“自动转存”没有次数限制。
据一位消费者反映,他于2001年办理了定期存款,存单上标明“自动转存”的选项。他今年3月到银行提款时(已超过该笔定期存款的存款期限)被告知:“自动转存”指的是“再自动转存一次”,其后即按照活期利率计息。
银行方面认为这是该行的内部规定和惯例。 中消协认为,定期存单上的“自动转存”条款,属于银行方面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
对此,银行有义务向储户予以说明,尤其要说明自动转存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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