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律法规常识四号文件解读(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2.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有关教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1.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2.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
3.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一、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三、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师德师风法律法规内容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职业要求:以爱岗敬业为荣,以敷衍塞责为耻。以开拓创新为荣,以因循守旧为耻。
以勤勉博学为荣,以懒惰肤浅为耻。以关爱学生为荣,以漠视学生为耻。
以廉洁从教为荣,以岗位谋私为耻。以因材施教为荣,以千篇一律为耻。
以团结协作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仪表端庄为荣,以不修边幅为耻。
以尊重学生为荣,以辱骂学生为耻。
4.教师违反了那些具体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教师如何处罚,依据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5.十八条教育法律法规,你知道几条
教育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十八条
考点一
教育法规内涵: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考点二
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
考点三
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考点四
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考点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第一个教育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考点六
教育立法的四个步骤:教育法律草案的提出、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教育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教育法律的公布。
考点七
教育法规的四个功能:规范功能、标准功能、预示功能、强制功能。
考点八
教育法规的四个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保障作用。
考点九
教育法律法规的组成要素: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考点十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考点十一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
考点十二
法律事实:通常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之为法律事实。
考点十三
教育法律责任的四种类型: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责任。其中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考点十四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考点十五
教育法律救济的四种渠道: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其中,行政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统称为非诉讼渠道。
考点十六
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1)事后救济;(2)职权专属;(3)正当程序。
考点十七
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法律性、特定性、非诉讼性。
考点十八
教师申诉程序:提出、受理、处理三个环节。
6.教师法主要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有损害事实 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池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
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
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二)有违法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假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他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行为违法也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这个条件也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
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的工资等。
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
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例如,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例如,教师在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后,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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